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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男子酒吧门口搭讪独行女子,知其无身份证将其带到酒店强奸 [打印本页]

作者: 哑舍    时间: 2021-11-9 21:41
标题: 福建男子酒吧门口搭讪独行女子,知其无身份证将其带到酒店强奸
福建三明市一男子,凌晨四点从酒吧喝酒 出后来,发现酒吧门口公交站点一女子一个人在打电话,于是上前攀谈搭讪,得其女子没有身份证无处可去,男子就将女子带到酒店,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间房欲对女子进行强奸,因女子反抗激烈未遂,但仍以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詹某某,男,1991年出生,初中文化,福建省大田县人,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2021年5月27日凌晨4时许,詹某某饮酒后在三明市三元区某某酒吧门口附近看到黄蓉蓉(化名)独自一人在公交车站点打电话,遂上前搭讪。

詹某某在得知黄蓉蓉因没有携带身份证无处可去后,便拦下一辆出租车将黄蓉蓉带至三元区某酒店。


詹某某用其身份信息在该酒店登记入住房间,并将黄蓉蓉带入该房间。后詹某某在与黄蓉蓉聊天过程中意图与她发生性关系,黄蓉蓉坚决表示反对。

但是詹某某并不顾黄蓉蓉反抗,撕扯黄蓉蓉的内裤并将被其短裙撕破。因黄蓉蓉反抗剧烈并抓伤詹某某,未能发生性关系。后黄蓉蓉在酒店客房内拨打110报警,詹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后到案。

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意图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中,独身一人的黄蓉蓉,本身凌晨4点一个人在外就是很危险的事情,更不能轻易相信一个喝多酒的单身男子,并且还和他去酒店开房,简直就是羊送狼口。

虽然詹某某并没有得逞,但其属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所以强奸罪这个事实仍然成立,背在他身上的,是一个永远的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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