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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保养] 出租房燃气热水器致人中毒死亡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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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08:5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房屋出租人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符合安全及正常使用的条件,出租房燃气热水器未装排气管,房屋内的居住人员使用热水器洗澡时煤气中毒死亡,房屋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某等五人

    被告:李某某

    2014年3月,李某某将其位于江阴市周庄镇鸡龙山村房屋出租给王某甲(系本案受害人王某乙的叔叔),该房屋实际由王某甲及王某乙共同居住使用。2014年11月25日上午9时许,王某乙被发现在该房屋内死亡,死亡原因为其在出租房屋内洗澡时煤气中毒死亡。

    经查:出租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有排气管,系敞开式安装在西北角房间内卫生间外面的侧墙上,燃气热水器上有用红色字体标注的“必须加装排气管”的注意事项,以及用蓝色区域标注的“严禁安装于浴室或密闭之室内”的注意事项。王某某等五人系王某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出租人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屋内的设施符合安全及正常使用的条件。李某某将房屋出租从事经营性活动,而房屋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并未加装排气管,因此李某某提供的出租屋设施存在危及生命健康的不安全因素,该情形亦是导致王某乙死亡的原因,故李某某作为房屋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王某乙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出租屋的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气管显而易见,且燃气热水器上有明显标注的“必须加装排气管”、“严禁安装于浴室或密闭之室内”的注意事项。王某乙系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其入住出租屋距事发时已有8个多月,应当能够意识到该燃气热水器存在的危险性,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保证使用场所的通风良好系生活常识。根据上述情况,王某乙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可以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对原告方因王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本院确定李某某与王某乙之间的赔偿责任比例为8:2。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王某某等五人各项损失464793.6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来划分赔偿责任比例。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那些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进入该场所的人具有社会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为他们对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这种控制力并不以具有交易关系为必要。因此,房屋权利人将房屋出租从事经营性活动,其有义务保证房屋内的设施符合安全及正常使用的条件,未能尽到责任的,发生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即符合这种情形,受害人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但其在出租房内洗澡煤气中毒死亡,房主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房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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