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84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品牌讨论] 买“55寸”电视机实测42寸,起诉获3倍赔偿

[复制链接]

28

主题

29

帖子

88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8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8-27 22:1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5寸的电视机到底有多大?估计很多消费者都很难回答这个问题,但认真的孙先生回家测量并计算了,结果发现他买的55寸电视机只有42寸,为此他将商家诉至法院,获得3倍赔偿。

  2014年11月16日,陕西西安市民孙先生在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商场)看到几款某品牌电视机正在促销,就买了一台55寸电视机回家。安装之后,他想知道这台电视机到底够不够55寸,就测量了电视机的实际对角线,长度为140厘米,按一寸约等于3.33厘米换算,也就是说买回来的这台电视只有42寸左右,而非商家标注的55寸。他查阅相关法规条文,了解到“寸”不是标准计量单位,商场涉嫌虚标商品规格、欺诈经营。

  于是,孙先生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据《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条例》第6条、第17条;《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6条、第16条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599元并3倍赔偿13797元。

  宝鸡商场表示,孙先生购买的电视机,虽在宣传时标示尺寸不够规范,但电视机质量没有问题,日常生活中电视机以寸代表“英寸”是受到大众认可的习惯性说法,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2016年12月23日,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电视促销宣传广告中使用了非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寸”形容电视机屏幕大小,致使消费者对电视机实际尺寸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经营,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宝鸡商场不服一审判决,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定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商场应退回孙先生购电视款4599元,并进行3倍赔偿13797元,电视机退还给商家。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家电论坛

GMT+8, 2024-10-22 23:05 , Processed in 0.10060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