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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经销商要履约承诺但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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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7 20:1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庆、中秋双节将至,又将迎来家电销售的高峰期。竞争激烈的家电市场为了促进销售,常有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各种优惠条件。日前,记者从辽宁省工商部门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所做出的承诺必须要履行,但不得因承诺而强迫消费者进行交易。

  今年5月1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消费者卫女士在一家电器摩托车商场购买一台老板牌吸油烟机。当天18时许,经销商的业务人员却给消费者送来一台樱花牌吸油烟机,卫女士拒绝签收。事后,卫女士又到经销商处挑选老板牌吸油烟机,发现存货或已开封或泡沫已陈旧。家电经销商承诺重新进货,卫女士不接受经销商的承诺,坚持要求给予退货,并向葫芦岛市南票区市场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

  南票区市场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经营者表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交易。

  这起投诉经南票区市场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积极调解,经营者同意给卫女士做退货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在购买家电商品时,常常会遇到经营者提供的各种诱人承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而在日常的家电销售过程中,有个别经营者不顾客观规律将三包期延长至超过报废期,日后难免引发消费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应当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也应理性看待经营者的承诺,有些承诺难以实现,可能是消费陷阱,因此对于商家单纯为促销所做出的无边际优惠承诺不要盲目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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