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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花4千元买手机,家长要求退货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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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 13:26: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孩子私自拿4千元区买了两台手机,家长高先生发现后要求退货遭到拒绝。为此,高先生向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雪堰分局反映,希望帮助维权。

2018年12月,高先生向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雪堰分局反映称,其儿子私自拿了4000元在雪堰镇某手机店购买了两台手机,被高先生发现后,于次日到该手机店要求退款退货,但该手机店负责人拒绝退货。

接投诉后,雪堰分局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高先生儿子只有12周岁,在购买手机时也无大人陪同。购买手机后,为防止被家长发现,将手机包装盒丢入垃圾桶内,现已无法找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规,高先生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高先生认为商家将两台总价近4000元的手机卖给其年仅12岁的孩子,属于提供与年龄不符的商品销售服务,是明显的追逐利益行为,且手机仅使用一天,其愿意承担600元折旧费希望能够退款退货。

但商家认为,目前消费水平在不断提高,其店内也多次有未成年人独自前来购机,该消费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且高先生儿子前来购机时也称是得到家长允许前来购机的,此外两台手机的外包装已丢失,作为二手机只能以每台1200元的价格销售,因此只愿意承担2400元退款。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商家将手机卖给明显未成年的孩子,未能劝阻或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存在一定程度过失。高先生作为监护人,对其儿子随意拿走家中大量现金也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且手机已经激活使用,包装和发票丢失,客观上手机产生了贬值损失,对于此贬值的损失,应当由家长和商家共同承担。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3200元,高先生也表示接受。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消费水平逐年攀升,认知能力也不断增强。 商家认为购买者的消费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消费行为是否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无法做简单判断。

因此,一方面,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

另一方面,家长也要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一旦发现孩子购买的物品价格不菲,明显不是其年龄段有能力购买的,可以搜集证据,证明实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进而通过法律途径向商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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