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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讨论] 四川首例网购“无理由退货”案:简阳大爷买到问题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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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16:26: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资阳市消委发布2014年十大纠纷案例,以此警示消费者。

2014年2月25日 ,67岁的简阳市民游大爷第一次网购,通过淘宝网某店购买了一台售价为3299元的某品牌液晶电视,加上配套的智能遥控器120元,共付货款3419元。安装好后,游先生发现电视接收到的网络信号较差,收视效果也不理想。但当他向卖家提出按照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时,却遭到商家以质量无问题为由不予退货。

2014年3月13日,游大爷来到简阳市消委会投诉称,请求消委调解要求商家兑现承诺退货。简阳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及时与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淘宝网取得联系,要求其介入处理。淘宝网积极回应,并于3月17日协调电视销售公司安排售后人员来到简阳,对消费者游先生网购的电视进行了调试,结果依旧不能正常上网,并出具了调试说明。

3月17日、19日简阳市消委会先后二次通过网络和电话方式进行了调解,要求商家履行约定义务,对消费者游先生网购的电视进行退货处理,由在淘宝网交易平台上经营的电商全额退还购货款3419元,消费者游先生负责承担电视退回的快递费用。3月22日,消费者如数拿到了退货款34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消费者游先生在淘宝网购买某品牌电视机,按约定支付了价款,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简阳市消委认为,本案例中,消费者游先生网购的电视机不能上网、收视效果差,应属质量问题,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退回商品。

当前,网购已成为一种消费时尚。此案后,简阳市消委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首先应看清退货条件,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具体商品以及和卖家约定的具体退货条件,同时保存好聊天记录以便遇到问题时及时投诉。据了解,这起投诉案件,是全省首例网购“无理由退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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