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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讨论] 电视内屏出裂纹 消协调解换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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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16:2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经过】2014年9月,消费者晁某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2013年11月30日花3900元在百鑫电器购买TCL牌46寸电视机一台,店方所提供的收据注明“保换三个月,保修三年”。使用大约一个月后发现电视机内屏有裂纹,遂“返厂”保修。然而几个月后却无任何消息,多次催问也无结果。海西州消费者协会认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包退。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包换。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对此,海西州消费者协会召集经营者进行了调解。

【处理结果】由百鑫电器为消费者更换新机一台。

【案例评析】依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提供的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从中看出,如经营者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视为有过错;另外,收据可视为合同。收据上注明的“保换三个月,保修三年”应视为约定,按照有其约定从其约定的原则,应该为消费者更换新机;此外,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过长的维修时间来看,也应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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